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在银川开幕。 钱友辉 摄
崔波说,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共二十大胜利召开,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进号角。宁夏召开第十三次党代会,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新征程。一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在全国政协的有力指导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团结引导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聚焦中心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年度协商计划,全面深入做好总结,扎实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届末之年成为了奋进之年、收获之年。
崔波说,过去五年,是宁夏政协事业开拓奋进、创新发展的五年。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首次召开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大力支持政协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做了一系列既打基础利长远,又具实效性开创性的工作,展现了新面貌、干出了新样子。五年来,常委会扎实有效推进政协系统党的建设,持续深入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推动政协更好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融入各项履职活动中,切实做到建言成果、思想收获一体设计、一体实现。精心选定协商内容,不断丰富协商形式,着力提升协商质量,注重培育协商文化,推动协商履职成效更加明显。着力在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提高机关干部能力素质上下功夫,不断夯实履职基础、强化履职能力、提升履职实效。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走出了坚实的履职脚步。
崔波在报告中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他说,要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上探索创新;在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上积极实践;在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上持续用力;在更好履行职能、拓宽联系渠道上求实求新;在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上寻求突破。
会议听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