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在浙江省诸暨市三都小学,水珠上映着开放的水仙花。新华社发
“小寒胜大寒,常见不稀罕。”虽名曰“小寒”,但在我国北方地区,小寒节气通常比大寒节气更冷。而对于南方大部分地区来说,则是大寒节气更冷一筹。此时,北方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农业的冬歇期,人们需在家做好菜窖、畜舍保暖、造肥积肥。南方地区则要注意给小麦、油菜等作物追施冬肥,做好防寒防冻等工作。有经验的农人,会以小寒的气候推测来年的气候情况,民间流传着“小寒寒,惊蛰暖”“小寒不寒,清明泥潭”等俗语。
冬日,万物静默敛藏,但这方寂静中,也蕴藏着向阳的生机与萌动。“禽鸟得气之先”,时令流转中细微的变化,被禽鸟敏锐地感知着。古人将小寒分为三候:“初候雁北乡;二候鹊始巢;三候雉始雊。”小寒时节,阳气已动,大雁开始向北迁移。北方的喜鹊体察到阳气,开始为来年修筑巢穴。雉鸟也因感知阳气的生长,开始雌雄合鸣。唐代诗人元稹在《咏廿四气诗·小寒十二月节》中写道:“小寒连大吕,欢鹊垒新巢。”此时,宜聆听林间的啁啾鸟鸣与枝头的振翅之声,感受寒冬中向阳而生的生命之力。霜雪终将融化,严寒之后,春日必将到来。
风至而花有信。二十四番花信风中,小寒“一候梅花,二候山茶,三候水仙”。梅之凛然、山茶之艳丽、水仙之清雅,为小寒时节的苍茫大地,增添了几缕幽芳,也为无数寒冬拼搏的人们,带来精神的慰藉。
1月1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火棘果与白雪相映成趣。新华社发
“闻道梅花坼晓风,雪堆遍满四山中。”小寒时节,天地萧索,寒意凛冽刺骨,但梅花依旧凌风傲雪绽放。此时蜡梅已开,红梅待放,宜携三五好友踏雪而行,探梅寻香。梅花位列二十四番花信之首,自古广为文人吟咏。在《游前山》中,陆游写道:“屐声惊雉起,风信报梅开。”诗人的木屐声惊起山林中的雉鸟。而簌簌的花信风,送来了山中梅花绽放的消息。柳宗元则在《早梅》一诗中,以“早梅发高树,迥映楚天碧。朔吹飘夜香,繁霜滋晓白”的诗句,书写早梅凌寒绽放之仪态与芬芳。自梅花始,生命中的一次次绽放,都将次第而来。
漫长悠远的岁时轮转间,人们因地制宜地以饮食之道,表达着对山海的眷恋和对自然的敬畏。南京人逢小寒喜吃菜饭。菜饭的样式颇多,其中一种是将矮脚黄青菜同咸肉片、香肠片或是板鸭丁与糯米同煮,里面还会剁些生姜粒。这样煮出的菜饭,味道鲜香可口。热气腾腾吃下一碗,周身便暖了起来。在广东,则会在小寒的清晨吃糯米饭。当地人认为食用糯米可快速补充能量,有利于驱寒。传统的腊味糯米饭食材除糯米、腊肉、腊肠和花生外,还可添加香菇、虾米、叉烧等。“小寒吃羊肉,大寒吃萝卜。”羊肉同样是小寒节气中常吃的食物。若是将羊肉与当归、山药、胡萝卜同煮,不仅可以增添暖意,还不易上火。围坐在燃着炭火的铜锅旁,一起热腾腾地涮羊肉,也是不错的选择。时光、故土、记忆、信念……种种与饮食的羁绊,为人们口中的食物,添上了更为深沉厚重的滋味。
1月2日,在山东枣庄东湖公园拍摄的干枯植物。新华社发
“煮茶烧栗兴,早晚复围炉。”在寒冷的冬日,与三五亲友围炉煮茶,亦是一件快事。最近,这一古人雅事,成了城市中一些年轻人的新风尚。在院中搭起温暖的炉子,煮上一壶热茶,再烤上花生、板栗、橘子等吃食,便可欢聚畅谈。茶烟袅袅,暖意盈怀,传统文化正悄然被当代年轻人赋予新的内涵。
数九寒天,《九九消寒图》又添上几笔,不知不觉中,年关将近,各种年事活动正逐步展开。年味儿浓起来了:剪窗花、挂灯笼、买年画、写春联、备年货……而身在异乡辛苦打拼的人们,也准备收拾行囊,踏上归程。小寒节气在家人团聚的期盼中,增添了几分暖意。万家灯火中,总有一盏灯,在等待风雪夜归人。
大雁北归,寒梅着花,年节将至。小寒于寒冷中蕴藏着临近春日的生机,于银装素裹中孕育着生命绽放的力量。生活的美学与生命的智慧在节气更迭间不断延续,纵天寒地冻、冰封千里,若心怀信念,便无惧萧索与孤寒。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5日 08版)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