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Z世代”助浴师“出师” 解“银发族”难言之痛******
中新网济南2月4日电 (李明芮)准备血压计、血氧仪,组装浴缸,铺上防水垫,对浴缸进行消毒,调试水温……2月4日,一系列准备工作就绪后,济南“00后”助浴师张慧和同事一起将行动不便的老人抱进浴缸里,开始助浴服务。
随着中国老龄人口增多,助浴服务受到社会关注。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67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亿以上。
张慧和同事一起为老人进行助浴服务。 受访者供图在上述背景下,专为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的“助浴师”一职应运而生,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省市的部分地方逐渐兴起助浴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这一新兴职业群体出现了越来越多的“Z世代”面孔,助解“银发族”养老“痛点”。
今年22岁的张慧是济南春和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助浴师,从业半年来,已服务百余位老人。在她看来,为老人助浴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助浴’不仅可以帮助老人洗去身体上的不适,还能帮助老人获得心灵上的放松。”
“小张,你下次什么时候过来呀?”这是张慧每次工作后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张慧说,每次看到服务的老人及其家属充满感激的眼神,以及洗完澡后老人舒服的样子,就有满满的成就感,这也是她坚持做这份工作的动力。
济南春和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曹帅是一位“90后”,他以自身经历为例介绍说,洗澡,对年轻人来说是一件平常的小事,但却是许多老人心中的难言之痛。他80多岁的爷爷由于疾病卧床,陷入半失能状态,曾一度为洗澡问题困扰。“许多失能或者半失能老人疾病缠身,洗澡造成的心理波动或者其他状况,容易刺激到老人,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这就需要更专业、更年轻的人来帮忙解决问题。”
“‘助浴’可以通过为老人服务,增加粘性,逐渐通过‘助浴’延伸到老人家里的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领域。”曹帅称,自己在从事这一行业前,了解到日本有“访问助浴”,并向日本的一家助浴公司学习经验,将其转化为适合国人的助浴服务。“公司的员工也趋于年轻化,并在上岗前经过系统的培训,能更好地为老人服务。”
张慧和同事一起为老人进行助浴服务。 受访者供图2022年,中国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指出应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以及推动助浴服务相关产品的研发。
某电商平台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老人助浴”“老人洗澡”等关键词搜索量同比增长808.06%,“老人助浴”订单量同比增长1450%。
“让老人干净而体面地老去,市场力量不能缺席,更离不开家庭成员的呵护,社会养老制度的关怀和传统观念的转变。”曹帅坦言,除了帮老人“澡”回尊严、“澡”回幸福,还能做的事情有很多,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养老服务工作中。(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