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群众遇到危难、面临不法侵害、需要紧急救助时,总会第一时间想到拨打110。历经37年探索创新、不懈努力,110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受理处置报警求助的第一平台、执法办案的第一环节、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人民的守护神”。
据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非警务事项和无效、重复电话挤占110资源,为更好地发挥110职责效能,依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紧急危难警情,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22年9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对推动110与12345高效对接联动,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事项,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警情,进一步提升协同服务效能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公安110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事项:一是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二是人民群众处于危难时的紧急求助,三是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其他非警务事项、非紧急求助等,都不属于110报警服务台的受理范围,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其他热线平台电话,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警方提醒
人民群众遇到违法犯罪、遇有紧急求助等情况,请及时拨打110,公安民警将第一时间守护您的安全。对不属于110受理范围的其他事项,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其他热线平台电话,把有限的110警务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对谎报警情、恶意骚扰、威胁恐吓等扰乱110报警服务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坚决依法打击。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