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雪景 金徽矿业旅游景区 供图
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地下工厂、地上花园,这是很多游客参观甘肃徽县金徽矿业景区后的评价。近年来,该景区凭借自然地理优势和工业资源优势,以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为基础,以主题化、生态化、数字化、游乐化、情境化、动感化为设计手法,建造工业旅游景区,吸引大量游客前来旅游观光。近日,金徽矿业旅游景区被评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成为矿业开发、生态保护和文旅融合发展的典范。
冬天的金徽矿业被白雪覆盖,春夏之交的金徽矿业景区有劲松苍柏、鲜花迎宾……如果不是依山而建的厂房的提醒,游客很难想到自己正身处一座矿山。游客余先生选择夏天来这里参观学习,在它看来,金徽矿业旅游景区气候温润,生态良好,白天园区静谧美丽,虫鸣鸟叫声不绝于耳,夜晚灯光秀美,山色如画。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股份”)是一家集铅、锌、银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混合所有制矿山企业。金徽矿业旅游景区依托金徽股份郭家沟铅锌矿150万吨/年采选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而成。2019年,金徽股份成功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被自然资源部评为国家级绿色矿山典范企业。
近年来,金徽股份践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理念,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同步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开展护林、种树、种草工作,实现矿区边开发边治理和绿化美化的全覆盖,让生态环境因资源开发而变得更加优美。
作为一家以矿业生产为主的上市企业,金徽股份在日常的生产建设中形成了矿井、尾矿库、主平硐等工业设施和景观,在生产中采用的机械化、自动化技术和作业模式,以及实物地质资料岩芯等,这些都是科普地质和工业技术知识的宝贵资源。
凭借良好的生态资源与工业文化资源,金徽股份逐步将整个矿业生产区域打造成一处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工业旅游景区。
“我们严格按照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考察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邀请景观设计单位对景区进行了规划设计,将其打造成一处以工业旅游和自然观光为主的特色旅游景区。”金徽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刘勇说。
为将工业资源很好地融入旅游,金徽股份建成了实物地质资料岩芯馆、展览馆,以及员工活动中心、生态停车场、培训中心和标准化的游客服务中心、游客购物中心、医务室、旅游厕所等。
“我们不仅在硬件设施上下功夫,还不断提升软件能力,为前来游玩参观的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参观体验和服务,让游客通过金徽矿业这扇窗口了解工业资源的魅力。”刘勇说。
目前,金徽矿业旅游景区依托绿色矿山建设,建成了迎宾大道、迎宾瀑布、劲松迎客、矿工服务楼、磨浮车间、科技馆、音乐喷泉广场、红枫林、玫瑰园、朝凤亭、十里槐花长廊等景点。
“我们按照景观设计,建成了以工业旅游和自然观光为主,特色鲜明、科普性强的多条游览线路。全自动数字化磨浮车间、主平硐口、矿工服务楼、科技指挥中心等工业旅游项目,可让参观者全面了解矿业最新技术和控制水平。”刘勇介绍。
如今,游客到金徽矿业旅游景区游玩,不仅可以领略到景区玫瑰园、樱花大道等优美的自然生态风光,还可到实物地质资料岩芯馆观看完整保存的大量探矿岩芯,了解地质演变的科学知识;通过数字远程控制监控系统,观看工人在地下几百米辛勤劳作的工作画面;通过机械化作业,深入了解埋藏在井下亿万年的矿石模样;在标准化建设的5D影厅里,通过视觉、嗅觉、触觉等手段,体验深入地心的刺激和奇妙……游览下来,这一趟旅行就是内容丰富的科普之旅。
“地下工厂、地上花园”,坚持把矿区当景区来打造的金徽矿业是甘肃省绿色矿山发展的新标杆和新名片。如今,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得到了多方认可,金徽矿业已成为政府、企业、高校等多方学习“绿色经验”的新基地。
“我们最大的特色就是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扰动,将工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景区开发融合,努力发挥工厂变公园、矿山变景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旅游产业链长效发展,为推动矿业经济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献出自己的力量。”刘勇说。(罗赟鹏 本报记者 张陇堂)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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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