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新春走基层)钢轨“整形师”:用“钢花”守护平安春运******
中新网广州1月11日电 题:钢轨“整形师”:用“钢花”守护平安春运
作者 郭军 陆省省
1月11日凌晨,雨淅淅沥沥,广深线平湖站内,机器轰鸣,“钢花”四射。
春运期间,广深线列车运行密度大,为保障行车安全,广铁集团广州工务段平湖线路车间平湖线路工区的职工们对站内线路设备进行钢轨打磨、钢轨检查等作业。
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钢轨打磨 蓝志金 摄11日零点07分,随着命令的下达,作业人员抬着打磨机快速进入作业场地。随即,钢轨打磨声划破宁静的夜空,砂轮与钢轨面摩擦出飞舞的“钢花”,工长郑立和工友们投入紧张的钢轨打磨作业。
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钢轨打磨 蓝志金 摄“高速、高频次的动车组车轮与钢轨形成的撞击和摩擦,时间一久,很容易产生波浪形磨耗,以及鱼鳞纹等病害。病害加重,就会引发晃车,从而影响旅客体验。同时,及时打磨钢轨、消除病害,还能够延长钢轨的使用寿命,节约成本。”郑立介绍说。参加工作多年的郑立,不仅打磨经验丰富,有效消除钢轨病害,还能把误差控制在0.1毫米之内。
作为钢轨“整形师”,郑立和工友们在每组道岔打磨前,都要完成钢轨轮廓采集、钢轨光带调查、道岔硬度测量等7道工序。“我们每次作业,打磨角度都很小,只能增加2度左右,而且每次打磨的矢度也要控制在0.1毫米内。”打磨完成的轨面犹如明镜般光洁滑润,用手摸起来顺滑,还有一丝温热,那一束束升腾而起的火花,是他们对平安春运最走心的表达。
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钢轨打磨 蓝志金 摄郑立和工友们在150分钟内,一寸寸地移动,确保打磨精准。雨水浸湿了衣裳,身上微冷,但他们的心是火热的。“我们不怕苦、不怕累,关键是能保证线路安全畅通,我们的付出就很值得。”郑立擦擦额头上的雨水,开心地说。(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