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推进中高职一体化******
如何有效推进中高职一体化
——以工程造价专业为例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对拥有高素质、复合型、能适应数字技术的人才需求量呈现显著增长趋势。为此,笔者所在的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依托工程造价国家高水平专业群,开展浙江省工程造价专业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研究与实践,探索省域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新格局。
聚焦“适需+变革”,在焦点与难点上下功夫
首先,瞄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焦点。实施中高职一体化贯通培养,能有效协调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关系,发挥中职教育基础性作用,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切实形成纵向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需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及时调整人才培养内容,传授符合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知识技能快速迁移等核心素养,服务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
其次,破解中高职一体化难点堵点。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在浙江省已探索实践多年,但尚存在质量不高、效率较低、机制不畅等问题。为此,学校统筹全省工程造价领域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力量,以目标一致、协同发力取代不同主体、各自为政,破解协而不同之困;以行业指导、真实需求取代经验为主、闭门造车,破解定而不准之困;以标准引领、一体实施取代分层分段、衔接不畅,破解贯而不通之困;以一体设计、体系重构取代重复设置、效率低下,破解散而不全之困;以能力为本、综合评价取代分数至上、单一评价,破解偏而不全之困。
聚焦“转化+标准”,在能力与课程上下功夫
一是能力为本。遵循职业能力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螺旋式发展的成长规律,采用“工作领域—工作模块—工作任务—职业能力—学习水平”的“五步”逐层推进分析法,实施工程造价职业能力分析,形成工程造价专业六大典型工作领域、13个工作模块、113个职业能力的能力结构。以能力体系为前提,将职业岗位向课程内涵过渡,分析职业能力在课程中的映射点,将职业对能力的要求映射至课程内容及要求,绘就能力课程转化导出图。
二是课程为重。贯通构建五年学制课程体系,设置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实践课程等。同时,紧紧抓住课程体系这一关键,统筹省域内开设工程造价专业中高职学校的教学现状,统筹中职学段、高职学段培养目标与过程,统一制定工程造价中高职一体贯通培养学制人才培养方案。
三是标准为要。整合全省工程造价领域政校行企资源,组织技术力量,以高质量为导向,系统制定了工程造价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标准、师资标准、质量保障等一系列标准体系,涵盖专业人才培养全要求、全过程、全要素。
聚焦“成长+生态”,在育人与育才上下功夫
坚持学生为本,构建“144”育人体系。围绕学生一体化全面成长核心任务,实施定职业方向、定行动能力、定培养方案、定课程标准四大行动。彰显工程造价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的一体性、实践性、连续性、进阶性四大特性。省域工程造价专业一体化系统育人功能更加清晰、课程体系更加优化、组织运行更加高效、相互衔接更加通畅、特色成效更加鲜明。
坚持立德树人,构建五大育才新生态。坚持德技并修,强化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德智体美劳“五育”融合培养,构建合作育人新生态。坚持一体设计、衔接贯通、系统培养、螺旋递进、作用显著,构建课程改革新生态。组建教师发展成长共同体、构建教师同学共研好机制、实施互挂双聘多元交流好模式、实现校企融合校际融通好协同,形成中高职教师团队教研新生态。坚持统一标准、合作开发、创新形态、共享资源,打造教材资源新生态。以共建、共享、共赢、共发展为理念与路径,创新中高职院校一体化办学治理新生态。
聚焦“协同+共享”,在师资与保障上下功夫
赋能教师成长,组专业研学共同体。教师是教学实施的主体,中高职教师的成长是中高职一体化课改实施的有力保障。成立“浙江省工程造价专业教师研学共同体”,开展专业教学、专业建设等交流;通过“走出去挂职,引进来培训”方式,中高职学校每年互派教师挂职交流;开展行业最新技术、行业动态、职业教学成果的介绍和共享。
融合实训基地,设教学资源共享池。在工程造价实训基地建设中,引入多元社会资源,实现实训基地的共建共享。制定专业实训设备的建设标准,完善共建共享实训设备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方法,明确合作院校之间权利和义务;整合实训基地的资源,完善共建共享运行平台,成立共建共享实训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训设备日常管理、教学、维护等工作。
聚焦“执行+评价”,在成效与质量上下功夫
创新“三教”改革,塑造智慧魅力课堂。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主要载体和教学模式的重要支撑。工程造价专业强化深化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新教材以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核心,遵循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以实际工程项目、真实典型任务、模块为载体,根据工程造价产业动态进行优化。组织教师联合企业专家编写区域特色教材,将岗位能力、工作标准、技术规范等融入课程。组织中高职一体化教研活动,全面“上好一堂混合式教学课程、学好一门MOOC、评好一门标准化课程、组好一门个性化课程”,打造“五活五化”智慧魅力课堂。
关注学生成长,精准全程数字画像。设计开发学生智慧成长社区线上系统,从入学、就学到就业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但学生的德育养成、专业学习、实习实践等常规性规范性教育教学数据会被实时录入系统,学生在校园内参加讲座学习、接受各类培训、参加志愿服务等个性化信息行为数据,也会被智慧成长社区系统记录,毕业时生成一份个性化成长档案,构建全面独特的“数字画像”。该系统通过一体化培养路径,实现向中职校延伸,全面跟踪中职生的“五育”表现,为过程评价和升学就业提供参考依据。
中高职一体化贯通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肩负着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的重任。必须因地制宜、按照专业特点、统筹省域学校与专业资源,方能有序高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各阶段、各类型、各层次学校教育的纵向融通,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作者:何辉,系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中国教育报》2023年01月10日第7版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