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空气质量改善再获突破******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 通讯员穗环宣)2022年广州市蓝天保卫战取得积极进展,空气质量改善再获突破。记者1月16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022年,广州市5项污染物指标明显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均同比下降或低浓度持平。其中,PM2.5平均浓度22微克/立方米,全年每天达标,再创新低,在国家中心城市中保持最优。此外,空气质量优等级天数同比增加50天;“十三五”期间一直超标的二氧化氮实现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平均浓度创历史新低。
落实“控车、降尘、少油气”七字治气方针
2022年,广州坚持系统治理,制定实施全年工作总计划、年中专项行动方案、年末百日攻坚强化方案等,推进落实“控车、降尘、少油气”的治气思路,深化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2022年新增纯电动巡游出租车1823辆,占比超90%;累计推进氢燃料电池车辆约300辆;注销国Ⅲ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901辆;全市1278个涉油工地94%落实使用合格油品措施;6艘珠江游电动船投入运营,全港岸电覆盖率超90%。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生产、销售企业745家次,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对132家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推进升级改造;全市362家企业完成一轮次污染物吸附设施的更新,565座加油站、18座储油库完成密闭性检查,完成17家企业50多万个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开展扬尘防治日常检查、“回头看”抽查和专项巡查,检查建设工地10000余个次,立案处罚建筑废弃物违规排放运输1180宗。
加强科研支撑,开展专项执法
充分发挥大气环境预警防控专家团队作用,建立专家帮扶工作机制;建设13个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站,黄埔、白云、番禺区建成293个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在300辆出租车上安装空气质量移动监测系统,用好广州塔垂直监测数据,每日提供重点管控区域及重点抽查企业建议名单,为科学治气提供技术支撑。
利用铁塔公司视频监控、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在线监控、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电力监控等技术锁定污染源,精准打击,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月以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百日攻坚执法保障行动共检查企业4429家次,发现问题企业812家,立案调查89宗,责改403宗,取缔关闭15家。
约谈石化行业相关企业和重点用车大户,压实重点企业臭氧污染防治社会责任;发布《关于错峰卸油、夜间加油和绿色出行的倡议书》《关于重点企业加强污染减排的倡议书》,督促签订《广州市柴油车重点单位环保用车公开承诺书》,引导全民参与治气。
2023年广州大气治理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2023年广州大气治理的工作重点又有哪些?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控车、降尘、少油气”的治气思路,牵头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
强化科技支撑。强化大气环境预警项目的支撑,深化臭氧、PM2.5协同控制研究,注重边研究、边产出、边服务。
收严排放标准。生物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通告,氮氧化物标准由15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50毫克/立方米。2023年全市推广使用国6b标准车用汽油,实施重型柴油车国6b排放标准。
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协调巡游出租车、市中心区公交车全面实现纯电动化,组织落实国Ⅲ柴油货车分步限制通行措施;协调推进国Ⅲ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石化、化工和表面涂装等重点领域深度治理,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水平,推进502个储油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强化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聚焦建筑施工、城市道路、线性工程、运输车辆和裸露地面等领域扬尘污染源,协调督促建设工程严格落实“6个100%”要求,加强余泥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
精准应对污染天气。加强空气质量会商和专家研判,动态更新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并落实应对减排措施,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无人机巡航、电量监控等科技手段,实施针对性管控。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