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充满机遇的市场”(见证·中国机遇)******
“中国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我们会继续扩大在中国的投资。”法国苏伊士集团(以下简称“苏伊士”)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冰岚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最早进入中国水务市场的外资企业之一,苏伊士把来自全球的先进解决方案引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把在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带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苏伊士是世界领先的水务和固废资源管理服务企业。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苏伊士的子公司得利满就在中国参与设计建造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并为中国城市居民提供水务服务,见证了中国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方面取得的成就。“中国是一个充满机遇的市场。苏伊士在中国发展已近50年,业务领域逐渐由技术设施建设拓展至水务管理、固废管理、工业园区及智慧环境解决方案等。”苏冰岚介绍,如今,苏伊士在中国的员工超过6500人,建造了逾400座饮用水及污水处理厂,为超过2500万人提供水务和固废资源管理服务,为16个工业园区提供环境服务。
苏冰岚说,苏伊士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伴随着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目前,苏伊士与中国30多个主要城市的市政和工业客户合作。在上海,苏伊士为上海化学工业园区提供一体化环保方案,助力园区成为全球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实践典范;在辽宁大连,苏伊士的污水解决方案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帮助保护渤海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江苏常熟,苏伊士将建筑装修垃圾的资源化率提升到80%。
“苏伊士深刻感受到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决心和努力,见证了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苏冰岚说,中国对环境监管采取高标准,例如,在饮用水水质检测方面,中国制定了106项指标。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中国许多地方制定的化学需氧量限值比欧洲国家规定的限值低50%以上。“这些严格的规定对技术提出更高要求。中国一系列开放政策为我们带来极具吸引力的发展机遇。”
2022年,苏伊士在中国签订多个合同,包括江苏常熟为期30年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服务项目、位于四川成都的污泥独立焚烧项目等,苏伊士在中国的首个海水淡化建设项目也将在山东落地。苏冰岚表示,根据苏伊士有关战略规划,集团的国际业务比重将由此前的25%上升至40%左右,中国在苏伊士未来业务中占据重要位置。“集团层面将未来营收增长目标定在4%—5%左右,可以确定的是,中国市场的增长目标将高于这个平均水平。”
苏冰岚说,苏伊士将继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不仅是看重中国的市场规模,更是因为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中国正在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苏伊士有能力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为推动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田 泓)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